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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征求意见的乡村振兴促进法明确提出支持红色旅游和乡村旅游发展

发布时间:2021-01-18 点击:169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近日在中国人大网公布,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1月29日。草案二次审议稿进一步突出党对乡村振兴工作的领导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遵循的原则,其中明确提出各级政府应当支持红色旅游和乡村旅游发展。

草案二次审议稿包括总则、产业发展、人才支撑、文化传承、生态保护、组织建设、城乡融合、扶持措施、监督检查、附则等10章71项条款。总则中明确,国家建立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在产业发展方面明确,国家鼓励和扶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支持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园、农村创业园、乡村旅游重点村等建设。各级政府应当支持特色农业、休闲农业、现代农产品加工业、乡村手工业、绿色建材、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康养和乡村物流、电子商务等乡村产业发展。发展乡村产业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要求。

在文化传承方面明确,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农业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优秀农业文化深厚内涵,弘扬红色文化,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乡村风貌、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整体性保护农村文化生态,传承和发展优秀传统文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坚持规划引导、典型示范,有计划地建设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农业文化展示区、文化产业特色村落,发展乡村特色文化体育产业,推动乡村地区传统工艺振兴,活跃繁荣农村文化市场。

在城乡融合方面明确,国家鼓励社会资本到乡村发展与农民利益联结型项目,鼓励城市居民到乡村旅游、休闲度假、养生养老等,但不得破坏乡村生态环境,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脱贫地区内生发展能力,持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健全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